(2017)闽06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赫勒家尔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赫勒家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84号罪犯赫勒家尔,男,1988年8月3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赫勒家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1)闽刑终字第5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8月20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赫勒家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赫勒家尔自2015年8月20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877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赫勒家尔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赫勒家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赫勒家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