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河南省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小中里村北巡警队东邻。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所地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未���订合同,而被上诉人焦作市兴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程位于河南省,属河南省博爱县法院辖区,故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