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丹江口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军,丹江口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军,男,生于1964年12月11日,汉族,装修木工。被执行人:丹江口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55425399x。法定代表人:孙作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世军与丹江口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标的款21683元,其他请求申请人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