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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圣勤、夏圣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圣勤,夏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圣勤,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圣奎,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孙圣勤申请执行夏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外,本院未查到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