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汉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汉恒,李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伍繁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汉恒,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李丽娟,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丽娟、马汉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本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