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红梅与许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红梅,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山红梅,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无业,住潜江市汉江油田。被执行人:许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山红梅与许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许磊刚刚服刑完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山红梅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