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春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春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2万元、利息2154元、诉讼费150元,共计2230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