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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春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春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2万元、利息2154元、诉讼费150元,共计2230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