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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赵天渠,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再审审查过程中,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一棚代理审判员  谭 灵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先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