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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会林诉刘建章、曹称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林,刘建章,曹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1282号原告郭会林,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现住高都镇。被告刘建章,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籍贯同上,农民,现住高都镇。被告曹称梅,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系刘建章之妻。原告郭会林诉被告刘建章、曹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向东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晋安担任了法庭记录,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会林与被告刘建章、曹称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会林诉称,2016年5月31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年10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直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章辩称,被告2008年借了原告20万元,承诺给原告5万元利息。后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间被告一直付着利息。现在被告顶多欠原告30万元本金。借款被告认可,但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被告曹称梅辩称,被告刘建章和原告做生意的事情,被告曹称梅不太清楚,中间被告刘建章借了原告多少钱,被告曹称梅也不知道。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郭会林提供的证据如下:借条一支,欲证明被告刘建章因煤炭生意周转向原告郭会林借款60万元,每年支付利息10万元。被告对该借条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被告刘建章、曹称梅未提供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被告刘建章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利息10万元。被告刘建章逾期后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便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刘建章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刘建章应予偿还。被告刘建章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被告刘建章的妻子,被告曹称梅对该借款及利息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会林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约定每年支付10万元利息。被告曹称梅负有共同偿还该借款及利息的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刘建章减半负担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晋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