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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义松、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松,徐建龙,管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周义松,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徐建龙,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管伟丽,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松与被执行人徐建龙、管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建龙去向不明,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建龙、管伟丽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本案受偿18300元,剩余11700元未执行到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