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义松、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松,徐建龙,管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周义松,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徐建龙,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管伟丽,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松与被执行人徐建龙、管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建龙去向不明,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建龙、管伟丽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本案受偿18300元,剩余11700元未执行到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