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小泉与余武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泉,余武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320号原告:胡小泉,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告:余武权,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泉诉被告余武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胡小泉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