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生电器电脑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吉06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郭威退赔被害单位吉林省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948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3096.00元。宣判后,郭威不服,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郭威,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威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