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298蒋克宝与凌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克宝,凌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蒋克宝,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凌春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蒋克宝与凌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蒋克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春雷名下车辆已经被它案拍卖完毕,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015.21元,收取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