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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立业与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业,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440号原告:王立业,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历下区机床四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程,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655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业与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立业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