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海鑫与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鑫,王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568号原告:刘海鑫,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王泽红,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鑫与被告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鑫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海鑫负担。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