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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海鑫与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鑫,王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568号原告:刘海鑫,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王泽红,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鑫与被告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鑫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海鑫负担。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