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与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章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813号原告: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6682881632。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系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章一,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昆明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