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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宪章与陈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宪章,陈峰,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33号申请人:李宪章,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陈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申请人李宪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青娟以自己所有的商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初10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债权80万元。期限为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李宪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