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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培剑与金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培剑,金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626号原告:金培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金航宇,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培剑与被告金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培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培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元,由原告金培剑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