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5833号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杭州高新东方科技园第10幢2层东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757625。法定代表人:杨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克,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腾飞,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白石村塘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953671。法定代表人:何爱花。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B2017008-1《采购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6000元;三、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GB2017008-1《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同轴电缆一批(采购详细清单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62410元,交货地点为原告公司,交货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前(全部到货),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30%定金48000元,在发货后10天内付100%余款。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支付定金48000元,但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后并没有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原告称其资金紧张无法采购原材料致无法向原告交货,并向原告请求给予其资金支持,提前向其支付部分货款。因本案所涉货物系原告上家客户(外商)急需,原告为促成《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于2017年5月16日再次预付给被告货款90000元。但被告收到原告预付90000元货款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仍未向原告交付货物,致原告船期延误,被客户索赔。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采购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同轴电缆,合同总价款164210元,交货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0%定金48000元,发货后支付100%余款等的事实。2、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支付定金48000元,2017年5月16日再次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0000元的事实。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系原件,内容清晰明确,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支付定金48000元、预付款90000元,有银行付款回单为证。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即2017年4月21日前交付相应的货物,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标的额的20%,原告自行调整定金数额为32000元,余款16000元作为预付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6000元、返还定金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GB2017008-1《采购合同》。二、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000元。三、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定金6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冠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杭州西美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申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