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和县华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华,和县华宏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和县华宏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石杨社区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2768366Q。代表人:张建华,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张贵华与和县华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商部门查证,和县华宏建材厂系张建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张建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追加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建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履行(2017)皖0523民初1315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