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888张星华与曹明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华,曹明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888号原告:张星华,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告:曹明模,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舜江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星华与被告曹明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张星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星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星华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