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张万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张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汉族,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张万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万才实际控股的兰州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县马坪新区有正在开发建设的雅鼎商住综合大厦一幢,本院在合并执行邱小红与兰州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小军与张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已对该大厦的301号、302号、401号、402号四套房屋予以查封,因该大厦正在开发建设中,对查封的四套房屋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王晓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烜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