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茂峰与杨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茂峰,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46号申请人任茂峰,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琦,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任茂峰申请执行杨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经本院两次“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任茂峰申请执行杨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1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国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