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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季锁要求宣告季海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锁,季海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民特83号申请人:季锁(系季海燕儿子),男,满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季海燕,男,满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代理人:季爽(系被申请人侄子),男,满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季锁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季海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季锁称,申请人季锁与被申请人季海燕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因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在长春市前卫医院治疗后,靠药物控制病情,认知能力下降,不能理解言语,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故申请人请求法院认定季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季爽对申请人季锁提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季锁系被申请人季海燕的儿子,代理人系季海燕的侄子。被申请人因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在长春市前卫医院治疗后,靠药物控制病情,认知能力下降,不能理解言语,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2017年8月23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季海燕被鉴定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季海燕被鉴定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现经鉴定机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季锁申请认定季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季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