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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家宝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杨志坚、杨志新等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家宝,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杨志清,杨志林,杨志远,杨志坚,杨志新,郭秀花,郭秀梅,杨玮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吉06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家宝,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住所地:池西区天池大路。法定代表人:胡学友,区长。委托代理人:钟立德,池西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钰晖,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原审第三人:杨志清,男,1948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新屯子镇。原审第三人:杨志林,男,1951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原审第三人:杨志远,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新屯子镇。原审第三人:杨志坚,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漫江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杨志新,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东岗镇。原审第三人:郭秀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郭秀梅,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杨玮毓,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漫江镇。上诉人郭家宝因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西区管委会)作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决定征收锦江大街以东至林地,南至建成区南边缘,北至规划绿化连廊边缘范围内的房屋。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系杨殿凤夫妻的遗产,由郭家宝实际居住并管理。涉案房屋为砖木无照房屋,建筑面积为127.0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附属设施有:墙砖、地砖、灶台砖、砖砌水池、水磨石地面、板仓房、门前暖棚、果树(大)、板厕、果树(小)、下水道、水泥涵管、青苗、葡萄、落叶松、云杉、曲柳、杨树、果树(盛果期)、回填等。经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公司和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评估价值为211478.0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为1254.00元,附属物补偿评估价值6006.00元,回填评估价值为20752.00元,征收农作物评估价值为21235.00元,共计260725.00元。郭家宝对评估价值有异议,于2015年2月11日分别向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申请复核评估。2015年3月13日,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分别作出《关于复核评估的答疑》。因郭家宝与池西区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未达成补偿协议,池西区管委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池西管征补(2015)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人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须向池西区无籍房确认小组申请无籍房确认后,原面积征一还一,并按相关规定结算差价款。产权调换(现房)房屋位于池西区松江花园小区1-32号楼,丁香小区1-10号楼,鸿宇花园小区7-12号楼区域安置楼房,根据搬迁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公司(原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补偿共计260725.00元。郭家宝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郭家宝主张其使用涉案房屋开办武术学校,但抚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天龙武术学校申请成立的复函》档案记载,经批准的天龙武术学校办学地址为抚松县松江河镇。原审法院认为,池西区管委会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并依法进行了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区域,池西区管委会有权就房屋征收事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关于郭家宝要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包含土地价值,属房地合一价格,故房屋评估报告中房屋的评估价格已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郭家宝主张应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郭家宝要求对其房屋按照武术学校安置补偿的问题。该房屋性质为住宅,从房屋征收部门的踏查情况看,该房屋的实际用途亦为住宅。郭家宝虽提供了原抚松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于2008年作出的“关于天龙武术学校申请成立的复函”,但该复函同意办学的地点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并非涉案房屋,故郭家宝要求池西区管委会按照武术学校给予安置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池西区管委会作出的池西管征补(2015)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家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家宝承担。上诉人郭家宝上诉称,1、池西区管委会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亦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池西区作出的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不明确、不符合征收条件、未依法公告,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3、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公布征求意见,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4、上诉人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000余平方米,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补偿。5、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中没有查勘记录,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公示,评估师张光良未取得评估资质的情况下,作出评估意见,程序违法。因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6、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7、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未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涉案房屋一直用于经营武术学校,应当给予武术学校搬迁安置。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考虑到上诉人除房屋之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池西区管委会池西管征补[2015]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池西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审中,池西区管委会提供了以下证据:池西区管委会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池西区管委会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2、对《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予以公告的照片、网站公示情况;3、对涉案房屋的居民房屋调查表;4、房屋征收搬迁通知书;5、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报告、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价格分户表、附属物补偿价格分户表、被征收农作物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6、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照片;7、房产面积测绘报告;8、土方回填测绘图;9、被征收人郭家宝房屋产权说明;1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11、复核评估申请书及复核评估的答疑;12、送达回证及见证人身份证明各8份;13、房屋征收协商笔录3份;14、郭家宝自然情况;15、放弃继承说明7份,证明放弃继承的其他被征收人。郭家宝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国有土地证1份;3、池西区国土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4、强恩地产宣传彩页;5、光盘;6、关于参加第六届“迎奥运杯”香港国际武术节的请示、荣誉证书、长白山武术团参加香港国际武术节报道、武术名家关于郭家宝的报道、邀请函、2007年7月获奖证书、2008年6月获奖证书及参加比赛照片;7、抚松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关于天龙武校申请成立的复函》;8、证人证言;9、武术学校经营情况的光盘及在其他地方继续经营武术学校的光盘;10、当时武术学校属于池西区管理的网页;11、吉林省十六运周期运动员注册证;12、关于第六届迎奥运杯香港国际武术节的请示。经郭家宝、池西区管委会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以下证据:1、吉编发(2013)39号《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通知》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2008年郭家宝代表被池西区管委会到香港参赛票据报销单、收据及发票;3、《关于天龙武术学校申请成立的复函》档案。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二审中,郭家宝向本院提供了强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广告单一份。本院认为,郭家宝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1—证据3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证据4—证据6、证据8—证据12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郭家宝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亦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池西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池西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进行公告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公告。涉案征收区域内共有被征收人1213户,至郭家宝起诉时,仅有2户未完成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均是由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的。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征收区域房屋的评估机构,于2015年4月13日变更登记为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张光良持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其执业机构系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有权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郭家宝虽然对《关于复核评估的答疑》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还查明,郭家宝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用途:住宅,用地面积:1270平方米,建筑占地:127.7平方米。”涉案房屋评估价值包含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未单独评估。再查明,本案当事人郭家宝、杨志清、杨志林、杨志远、杨志坚、杨志新、郭秀花、郭秀梅、杨玮毓系杨殿凤夫妻的法定继承人。池西区管委会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时,涉案房屋尚未进行遗产分割。本院认为,池西区管委会于2011年6月15日对《房屋征收决定(第1号)》进行了公告,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区域,池西区管委会有权依法对涉案房屋的征收事宜作出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涉案房屋未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住宅,池西区管委会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系该征收区域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郭家宝虽然对复核评估答疑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池西区管委会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情况下,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池西区管委会提供池西区松江花园小区1-32号楼、丁香小区1-10号楼、鸿宇花园小区7-12号楼作为安置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顺序自行选择回迁安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非房屋征收决定,且郭家宝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故郭家宝关于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张光良持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其有权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郭家宝关于评估师张光良没有评估资质的主张不能成立。抚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郭家宝开办天龙武术学校的办学地址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而非涉案被征收房屋,郭家宝关于应当按照武术学校予以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郭家宝仅取得了127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且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已包含土地价值,故郭家宝关于应对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池西区管委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池西管征补(2015)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郭家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郭家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王淑艳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