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家尧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330号罪犯陈家尧,别名陈家桥、陈平,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赤公村三队。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海南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琼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家尧于2001年6月4日入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将罪犯陈家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自2003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罪犯陈家尧在减为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于2006年6月18日、2008年5月13日、2011年2月25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12月10日共获得减刑五次,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3年10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陈家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家尧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32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罪犯陈家尧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家尧被判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3日履行500元、2016年7月14日履行1500元、2017年1月18日履行3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3年10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朝审判员尤忠文审判员林元贵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柯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