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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晓玫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玫,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玫,女,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攀枝花供电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横街27号1栋2单元5楼7号。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法定代表人:贺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玫与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川0422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