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俊祥与曹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祥,曹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俊祥与被执行人曹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由曹乐在2017年2月底以前清偿王俊祥本金及利息47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礼泉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曹乐给付47500元及迟延履行金。礼泉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乐给付申请人475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俊祥放弃迟延履行金执行请求。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4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