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羊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羊。被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羊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其单位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7872.5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李小羊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民终33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