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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光长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70号罪犯李光长,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湘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光长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光长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光长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长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光长累计获得表扬7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二监区分析认为,罪犯李光长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新邵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李光长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对罪犯李光长假释的社会危害性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光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