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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飞山与陈友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山,陈友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353号原告:李飞山,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友色,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李飞山与被告陈友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飞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飞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舒 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