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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108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与被执行人马建强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马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女,汉族,1971年06月04日生,住宝鸡公路管理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川林,男,汉族,1967年10月05日生,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祥,男,汉族,1989年08月11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马建强,男,汉族,1959年11月02日生,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与被执行人马建强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6834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