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108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与被执行人马建强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马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女,汉族,1971年06月04日生,住宝鸡公路管理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川林,男,汉族,1967年10月05日生,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祥,男,汉族,1989年08月11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马建强,男,汉族,1959年11月02日生,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川巧、张川林、张蕾、张祥与被执行人马建强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6834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