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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王贯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王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贯清,男,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贯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贯清履行(2016)冀0681行审第1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贯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贯清存款2158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龙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