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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尹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尹某某,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434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元,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安市。被告:杜某某,女,汉族,武安市人。原告牛某诉被告尹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石油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了用油方便办理一张2万元石油卡。被告知晓原告有一张2万元石油卡,向原告提议“用谁的油也是用,我用你卡上的油,付你钱。”原告便同意。被告一直用到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油款,被告说“现在没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油款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油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诉被告尹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地址不祥,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牛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