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尹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尹某某,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434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元,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安市。被告:杜某某,女,汉族,武安市人。原告牛某诉被告尹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石油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了用油方便办理一张2万元石油卡。被告知晓原告有一张2万元石油卡,向原告提议“用谁的油也是用,我用你卡上的油,付你钱。”原告便同意。被告一直用到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油款,被告说“现在没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油款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油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诉被告尹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地址不祥,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牛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