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031号原告:孙某1,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某2,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对被告孙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