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031号原告:孙某1,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某2,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对被告孙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