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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肇庆朗丰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朗丰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朗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59211911R。法定代表人:谭广森。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丽容,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第二工业区梁边村口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978064X。法定代表人:陈鸿。上诉人肇庆朗丰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设备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书》第10.1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