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黎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黎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393号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袍江昌明街28-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安、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黎鸣,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黎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