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会芝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洪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芝,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洪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107号原告:李会芝,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郑喜才,村主任。第三人:孙洪洲,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芝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洪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会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会芝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会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李会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经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