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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陈龙树、高北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陈龙树,高北海,黄良秀,许开国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103号原告:陈丽珍,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龙树,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北海,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靖县,被告:黄良秀,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靖县,第三人:许开国,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丽珍诉被告陈龙树、被告高北海、被告黄良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被告陈龙树的申请,依法追加许开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珍负担。审 判 长  吴美叶人民陪审员  洪添福人民陪审员  张雅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