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富有与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有,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256号原告:李富有,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李富有与被告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富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富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记员李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