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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佳琪与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琪,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971号原告:李佳琪,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龙,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2号院商业2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紫煜。原告李佳琪与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佳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琪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佳琪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