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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鑫与罗丙桂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鑫,罗丙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51号申请人:金鑫,男,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池路**号。被申请人:罗丙桂,男,住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长寿山村盘古堰组。关于申请人金鑫与被申请人罗丙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罗丙桂价值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丙桂价值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金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