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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小平申请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平,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平,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被执行人伏华,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小平与被执行人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伏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何小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伏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巢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