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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西山学校与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西山学校,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24行初9号原告:江西省西山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3635428-2。地址: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军可,该校政教主任。被告: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付国成,局长。第三人:李勇明,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抚州市。原告江西省西山学校诉被告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西山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小端审判员  付南平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