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芦秀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芦秀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爱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秀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月伦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