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廖明前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廖明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廖明前,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滔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廖明前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廖明前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行审7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