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海林与曲昭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林,曲昭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86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林,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曲昭庭,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周海林与被执行人曲昭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不够执行款项,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