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与王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131号。负责人杨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恒,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恒拒不履行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