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508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 笑书 记 员 卞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