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平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16号原告曹平,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696号。负责人谭本军,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曹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平承担。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旷 杰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潮婷